【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稅法 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第 20 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礦泉水】評論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