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吳】評論
三、潘淑滿認為社會資源常被運用於個案服務過程,主要計有兩大分類(王玠等譯,1998;潘淑滿,2000):1.以案主為主體:若以案主為主體,又可將社會資源區分為內在與外在資源等兩種:(1)內在資源:內在社會資源是指個人潛力、人格特質與家庭中的某些有助於解決問題或滿足需要的特性,包括:知識、能力或態度等。 個人:有些內在資源是天生的,如智力、體力等,有些是後天發展出來的,如了解自我需要並能對人表達、有效傾聽並在訊息不清時要求澄清等等。 家庭:家庭成員間的忠誠度、同理、情緒支持、及互動與溝通方式。(2)外在資源:係指具體的物質或服務,通常它可以提供有關的物資或服務的人或機構。外在資源進一步可分為正式和非正式等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