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綜合營造業(甲公司)承攬某建設公司(乙公司)之地下結構工程,該承攬工作內容包括連續壁工程、土方開挖工程與基樁工程三部分。甲公司與乙公司之工程承攬契約內,並未約定甲公司必須自行施作該三項工程之全部。請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分析甲是否得將連續壁工程透過次承攬契約,分包予其他營造業負責施工,相關規定為何?(15 分)另,倘若丙公司為負責上開連續壁工程之次承攬人,渠於完成工作後,甲公司卻以業主(即乙公司)尚未付款之理由,而拒絕給付工程款,請問丙公司是否得直接向乙公司主張其權利,相關規定為何?(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3498
統計:A(349),B(102),C(1),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67-3 條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員工依法承購的股份--得限制2年不得轉讓(為增加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比較:庫藏股--三年內轉讓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