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德】評論
題目重點在監察委員可單獨行使.同意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就算依憲法第九十四條之同意權規定,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需經半數以上決議行之,而非可單獨行使.彈劾權:行使彈劾權即須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須經兩人以上委員提出,因此在第一步即代表不可單獨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除依席次輪派調查案件外,並可自動調查.糾舉權:須經三人以上委員審查及決定糾舉案,因此不可單獨行使. 以上摘自yahoo奇摩知識
【Peng ShuLian】評論
調查權:監察委員除依席次輪派調查案件外,並可自動調查.糾舉權:須經三人以上委員審查及決定糾舉案,因此不可單獨行使.請問,這兩項之法條出處,謝謝。
【喝兩杯】評論
監察法第19條(糾舉權之行使)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Summerbaby Ha】評論
同意權是立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