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評論
(A)"行"應改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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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74.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在中央主管機關報準於公告期間自首者並報繳所持有 之槍彈,如果處理 (A)免除其行 (B)減輕期刑 (C)發予獎金 (D)不予理會修改成為174.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在中央主管機關報準於公告期間自首者並報繳所持有 之槍彈,如果處理 (A)免除其刑(B)減輕期刑 (C)發予獎金 (D)不予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