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才雄】評論
第7條(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砲罪)【相關罰則】§16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陳甜心】評論
火 肩 機 衝 卡 重型槍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