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院審查是"先程序、後實體"。程序審查包括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書狀格式等等,根本就還不會去看甲乙之間到底發生什麼事,程序若有問題,就叫"程序上不合法",若其情形可以補正,就會通知補正,不補正時再以訴不合法駁回,比如說若是書狀格式不合法定程式,法院會通知當事人做修正,當事人若不修正就會被裁定駁回。
【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