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證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不論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B)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C)證人與鑑定人不同,不得拘提到場
(D)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6154
統計:A(16),B(9),C(198),D(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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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03條 (證人不到場之處罰)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