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行政處分補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體上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B)處分機關缺乏事務權限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C)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D)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終局裁判前仍得為行政處分之補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8358
統計:A(1371),B(1884),C(848),D(56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概要

用户評論

Jennifer-真兒】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實體違法,不得補正)︰(參見行政程序法§114瑕疵得補正)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不能)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以)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內容)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要求)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違背)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授權)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者)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仍為有效)︰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陳治宇老師有教過:如果是人民的疏漏,人民比較不懂,所以可以比較寬厚,進入司法程序後還能補正。如果是行政機關的疏漏,就比較嚴格,只能在進入司法程序前(訴願終結,或訴訟起訴)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