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ifer-真兒】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實體違法,不得補正)︰(參見行政程序法§114瑕疵得補正)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不能)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以)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內容)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要求)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違背)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授權)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者)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仍為有效)︰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陳治宇老師有教過:如果是人民的疏漏,人民比較不懂,所以可以比較寬厚,進入司法程序後還能補正。如果是行政機關的疏漏,就比較嚴格,只能在進入司法程序前(訴願終結,或訴訟起訴)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