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e Wen KO】評論
(A)第10條~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魏俊淵】評論
第11條1項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期年限2項各類學校之編製,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的支援
第14條1項人民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2項學力鑑定的實施,由學校或教育測驗機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