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re Ku】評論
實驗教育:一、個人實驗教育二、團體實驗教育:3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30人為限。三、機構實驗教育: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不超過20人,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120人。
【Leonard】評論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 4 條
【BELLA YI】評論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