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俊淵】評論
第二條人民為教育的主體
第三條教育的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生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第八條 中央政府的權限,其餘為地方政府權限1.教育制度規畫設計2.對地方教育的監督3.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助地方教育的發展4.經費分配及補助5.設立監督國立學校及教育機構6.教育統計.評鑑.研究7.促進教育的國際交流8.依憲法對教育事業.工作者及弱勢全體,提供獎勵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