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十二條中,下列何者未列入於評估報告中所要求註明的事項?
(A)轉銜輔導建議
(B)學生優弱勢能力
(C)教學目標建議
(D)評量與環境調整建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努力、堅持—上榜】評論

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Yi Ching Lee】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2 條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