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要上榜~】評論
地制法§28: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議會保留)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干涉保留)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組織保留)(制度保留?)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重要保留)
【林維晨】評論
感恩分享!!!!!!!!!!!!!
【張氏】評論
各原則的邏輯是:○○概念,保留給地方議會有議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