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 Lin】評論
修文有改~公路法第77條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78. 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違規營業之汽車運輸業者之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得吊扣(A)1 個月至6 個月(B)2 個月至6個月(C)3 個月至6 個月(D)6 個月至1 年 或吊銷。修改成為78. 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違規營業之汽車運輸業者之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得吊扣(A)1 個月至6 個月(B)4個月至1年(C)3 個月至6 個月(D)6 個月至1 年 或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