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 Liao】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78條地方首長停職之情事 是由上級監督機關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懲法第三條之規定
【Anna Lin】評論
非常感謝您!!
【Ben Hu】評論
算是特別法吧 所以優先適用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評論
鄉(鎮、市)長如因案被羈押地方制度法第78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