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函號】:財政部62/04/16台財稅第32707號函【法條】:所得稅法第14條【要旨】:個人出售或出借專利權之收入如何計課所得稅釋疑【內容】:茲就台端所詢有關本部主管部分答復如後:(一)個人研究發明所獲專利權出售之所得,應如何計課所得稅乙節: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或秘密方法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包括研究費用)如有合法憑證,可自收入中扣除。又以該項專利權或秘密方法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所得,依同法同條項第5類規定,屬權利金所得。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亦可檢據在該項權利金收入中減除。至分潤助理人員及支助研究者,如確屬研究發明之必要費用,自亦可減除,分別由受領人就其取得部分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二)研究發明結果出售外國之所得,如已由該國課稅,是否仍需在國內納稅乙節,查研究發明之專利權及秘密方法出售予外國之所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雖已由該外國課稅,出售專利權者仍應依法向我國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向國外繳納之稅款,准予視同必要費用減除。(財政部62/04/16台財稅第32707號函)
【倪淑鳳】評論
請問"出售"--財產交易所得,"出借"---權利金所得 嗎????
【曾沙沙】評論
看所有權有無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