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ieh Lu】評論
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故本題債權人乙私下砸毀甲之車輛(故意侵權行為),此時乙負擔甲之債務(10萬元之損害),成為甲之債務人,但不得主張以此抵銷之前甲欠乙之貨款。
【YH】評論
請問甲可以主張嗎?
【林家弘】評論
我個人覺得甲主張沒有問題
【snoopy75smb】評論
查了民法,有(不生效力)、(始生效力),無(效力未定)。感想是文字遊戲,要拿分就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