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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第232條 (被害人之告訴權)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此處被害人為直接被害人,不包含間接被害人)(B)----第233條 (獨立及代理告訴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C)----第234條 (專屬告訴人)刑法第239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D)----第67條 (回復原狀之條件)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E)----第236條 (代行告訴人)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