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 第 3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法申辦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但下列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一、國有學產不動產,非撥供公立學校、道路、古蹟使用者。 二、獨立計算盈虧之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與其他機關間互相撥用之不動產。三、專案核定作為變產置產之不動產,非撥供道路使用者。 四、管理機關貸款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收益已列入償債計畫者。五、抵稅不動產或稅捐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機關未能拍定之不動產。六、特種基金與其他機關間互相撥用之不動產,且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財務確屬困難之校務基金或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特種基金以外之不動產供公立學校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