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何者不是相牽連之案件?
(A)某甲分別殺死某乙和竊取某丙之汽車
(B)某甲和某乙共同殺死某丙
(C)某甲和某乙各自駕車卻同時在同地點過失將某丙撞死
(D)某甲告某乙竊盜,某乙反告某甲誣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6061
統計:A(263),B(56),C(215),D(17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相牽連案件、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用户評論

陳彥樺】評論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A)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B)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C)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 (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