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簡志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