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評論
無團體協約權,但得請求建議或協商禁止罷工
【喵喵】評論
團體協約是[勞工團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所簽訂的書面契約,作為勞動契約的基本準則。公務團體非勞工團體(工會),且公務員規範法規通常訂死,自不得自由與政府簽訂所謂[團體協約]。團體協約之一方:工會,不滿資方提出的條件,可罷工。故罷工與團體協約是一掛的。
【mud】評論
(A)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機關及全國第4條: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C)公務人員協會不具有團體協約權第30條: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D)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罷工第46條: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機關、地方及全國三級 (B)公務人員協會得建議或請求協商 (C)公務人員協會具有團體協約權 (D)公務人員協會得發起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