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此種對於不動產所為之解釋屬
(A)立法解釋
(B)司法解釋
(C)行政解釋
(D)統一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3672
統計:A(4551),B(136),C(57),D(2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區對徵收後土地處理方式、法律用語--擬制、準用、推定、解釋

用户評論

栗香貓(一定上榜!)】評論

回2F~ B.司法解釋有 1.審判解釋(如判例)  2.質疑解釋(人民或機關對法律有疑義而聲請解釋,如釋憲與統一解釋法令)

劉吉祥】評論

法律用詞上沒有"統一解釋"這名詞!!!

Pei-106戶政普考上榜】評論

立法解釋(立法院):立法機關直接在又稱法律解釋,規定的清楚明白。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作出法律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duke_tea8】評論

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對於法律所為之解釋。其所採行之方式,大致有下列幾種: →在法條當中直接解釋,亦即立法時,直接規範解釋性之立法。  ⊙例如刑法第10條第1、2、3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為適例。 →在施行法或其他法律之中,加以解釋。  ⊙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就民法總則中法人之登記機關,定義為:「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例示規定,即在法律中舉出實例以說明其規範之內容。  ⊙例如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亦屬解釋之方式。 →在立法理由中解釋。      ⊙法律於立法程序中,所通過者除抽象之條文之外,尚包括所謂之「立法理由」,如為修正者,則稱「修正理由」。立法理由常說明法律立法之旨趣、立法沿革、參考之外國法或國際公約等,亦為立法解釋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