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玳綝】評論
第 2 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 前項教師,包括國立高級中學、國立高級職業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 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非屬依本部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之教師。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