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故題目應予修正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2.禁治產人無何種能力?(A)權利能力 (B)法律行為能力 (C)侵權行為責任能力 (D)訴訟當事人能力(註§15) 修改成為22.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何種能力?(A)權利能力 (B)法律行為能力 (C)侵權行為責任能力 (D)訴訟當事人能力(註§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