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gela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42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B)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C)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D)第 136 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C)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