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錯就是沒有準備好】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四日 修正列印第八十八條 [函釋]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n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n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n 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n 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n 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在n 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n 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n 。n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n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有關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載物者,重型不得超過一百公斤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第 88 條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不在此限。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