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維之】評論
留置是他的接受地有人在,故意不收,所以留置。
【Pei-106戶政普考上榜】評論
行程法73條: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行程法74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jennifer91016】評論
補充:同類題,6F留置送逹解釋不足,5、7、8F正確此題最佳解亦有整理可參考(補充送逹)21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予其住所之大樓管理員,是為:(A)留置送達(B)寄存送達(C)補充送達(D)公示送達答:C /item-3104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