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萱】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57條I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為什麼是C?
【Fifi Wilson】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第 2 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