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下列哪項是教師的權利?
(A)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B)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C)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D)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6316
統計:A(10),B(160),C(95),D(11),E(1)

用户評論

馬自達】評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