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詩惠】評論
(B)特殊教育諮詢會,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 。(C) 特教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Jemmy】評論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17 條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 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 並提供特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 幼稚園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米Bo】評論
選項(B)可改成:高級中等教育以下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以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篩選、安置、教學及輔導等相關事宜。選項(C)的每學期應改為每年。選項(D)則是最少限制環境。
【感謝阿~正取上榜~】評論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
【感謝阿摩~正取上榜~】評論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