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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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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1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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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給付遲延責任之可歸責性要件事實,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B)關於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 (C)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請求人對占有人之占有係無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D)關於借款返還請求之訴,應由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未交付該款項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1 年 - 101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8077答案:B難度:適中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票款,乙於訴訟中抗辯該支票乃他人偽造,且已罹於時效。問:下列舉證責任分配何者有誤? (A)甲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 (B)甲應就該支票係乙簽發之事實負舉證...
【RenRon Yang】評論
§277(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n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ex.1買賣契約,係居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被告有利+舉證 2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依民§99 I知“買賣契約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效力即買受人應支付價金→被告有利+舉證 3停止條件成就→即買受人應支付價金,原告有利+舉證 4罹於時效→被告有利+舉證 5請求清償借貸債務之訴_借款交付之事實→原告有利+舉證 6請求返還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訴_債務之不存在→原告有利+舉證 7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訂立之買賣契約已因其撤銷而溯及不生效力_債權債務不存在→原告有利+舉證 8請求給付票款之訴_票據之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