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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RenRon Yang】評論
§277(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n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ex.1買賣契約,係居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被告有利+舉證 2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依民§99 I知“買賣契約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效力即買受人應支付價金→被告有利+舉證 3停止條件成就→即買受人應支付價金,原告有利+舉證 4罹於時效→被告有利+舉證 5請求清償借貸債務之訴_借款交付之事實→原告有利+舉證 6請求返還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訴_債務之不存在→原告有利+舉證 7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訂立之買賣契約已因其撤銷而溯及不生效力_債權債務不存在→原告有利+舉證 8請求給付票款之訴_票據之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