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為在監所人,法院向其住居所送達,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者,仍生送達效力
(B)因大廈管理員為當事人之受僱人,其收受訴訟文書之效力,與當事人本人收受相同,自不因該管理員嗣後 是否轉交該當事人而有差異
(C)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不得對之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居住於外國者,得以郵務直接郵寄送達文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3659
統計:A(12),B(315),C(5),D(1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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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0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為在監所人,法院向其住居所送達,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者,仍生送達效力 (B)因大廈管理員為當事人之受僱人,其收受訴訟文書之效力,與當事人本人收受相同,自不因該管理員嗣後 是否轉交該當事人而有差異 (C)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不得對之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居住於外國者,得以郵務直接郵寄送達文件 代號:3509 頁次:4-2修改成為10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為在監所人,法院向其住居所送達,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者,...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