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①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②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③ 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④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⑤ 超車時未保持 適當之間隔
(A) ① ② ③ ④
(B) ① ② ④ ⑤
(C) ② ③ ④ ⑤
(D) ① ② ③ ④ 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96648
統計:A(71),B(12),C(8),D(75),E(0)

用户評論

【用戶】Chung Luck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用戶】積沙成塔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n(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用戶】阿斯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法條有改3好像變6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