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is Liou】評論
(A)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B) 第 3 條藝術教育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C)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D)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