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有關教育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B)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C)已屆自願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D)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9723
統計:A(123),B(133),C(500),D(38),E(0)

用户評論

Doris Liou】評論

(C) 第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pren】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Judy Chen】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A)第32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B)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C)第33條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D)第34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