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國民教育法中,有關人數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B)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C)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D)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1884
統計:A(367),B(113),C(110),D(100),E(0)

用户評論

Judy Chen】評論

國民教育法(A)第10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B)第20-1條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C)第8-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D)第9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Yu-chiao Lee】評論

高中校長遴選會組成1教育部代表。2學者專家。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4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5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