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部6653】評論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公布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 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 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 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
【今年必上】評論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Judy Chen】評論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A)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B)第24條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C)第25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D)第26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