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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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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 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 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場地、收費退費、補助、 獎勵、評鑑、學習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 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為限。 非依第一項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之組織或機構,不得使用 社區大學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