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B)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C)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D)教師於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現服務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4364
統計:A(42),B(235),C(37),D(307),E(0)

用户評論

Jonas Song】評論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常敗將軍】評論

D改為由原服務學校及幼兒園辦理

Judy Chen】評論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A)第8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學校及幼兒園應為該教師延聘律師,其人選應先徵得該教師之同意。但因故無法徵得其同意者,不在此限。(B)第6條  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C)第16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其訴訟案件於其他不起訴處分、裁判或懲戒議決確定後,涉訟輔助學校及幼兒園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D)第11條 教師於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