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i8022】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5項之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Judy Chen】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A)第15條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B)第15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C)第18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D)第18條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