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貓咪】評論
請問教師之待遇的法律為何?
【王忠任】評論
教師法
【Judy Chen】評論
教師法(A)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B)第22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為法規命令(C)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D)第20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教師待遇條例: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