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部6653】評論
高級中等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第 35 條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辦理特色招生。
【Jamymoon】評論
103學年度各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75%以上,並逐年提升,至108學年度應占85%以上
【Judy Chen】評論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5條(A)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B)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C)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D)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