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is Liou】評論
第六條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比序項目,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其他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三分之一。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常敗將軍】評論
各校不得自訂條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1/3
【Judy Chen】評論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6條 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A)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B)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C)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D)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