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etone】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蘇同學】評論
已違反性平法
【宋貝利】評論
C選項
【簡單生活】評論
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在 7 個月後生產,丙公司遂決定取消聘僱甲女的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一位老闆要請員工 但還沒正式聘請 雖因 對方有孕 就不請她 這樣有違法嗎? 若有違法反面思考 另一位老闆 也要徵才1位 卻來了 5位孕婦 一位男士 老闆請一位女士 是不是對其他4位 也是違法 (因為沒請自己 就是 違反平等法.....誤) 若還這時請男生 那更是天大罪名的帽子扣在頂上 明顯的性別歧視 , 試問這樣說得過去嗎 還是 就算不管老闆決定聘請誰,所有來應徵者(沒有被入取者) 都可主張自己有憲法上權利受侵害, 然後得起提訴訟 ,最後老闆提出 徵才過程一切合法 而不了了之 尋求高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