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在 7 個月後生產,丙公司遂決定取消聘僱甲女的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女可以作為我國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主體
(B)甲女在本案中遭到丙公司的歧視
(C)甲女不能主張憲法上權利受侵害,因為大法官已經否定基本權利在私人之間可以直接發生規範效力
(D)甲女在本案中可以向法院主張憲法第二章的規定為其權利依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5133
統計:A(78),B(139),C(4535),D(1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監察院權限、憲法錯的地方、林強-憲法測驗命題焦點

用户評論

togetone】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蘇同學】評論

已違反性平法

宋貝利】評論

C選項

簡單生活】評論

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在 7 個月後生產,丙公司遂決定取消聘僱甲女的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一位老闆要請員工   但還沒正式聘請    雖因  對方有孕   就不請她  這樣有違法嗎?     若有違法反面思考   另一位老闆   也要徵才1位   卻來了   5位孕婦  一位男士       老闆請一位女士    是不是對其他4位   也是違法  (因為沒請自己 就是 違反平等法.....誤)      若還這時請男生    那更是天大罪名的帽子扣在頂上  明顯的性別歧視  , 試問這樣說得過去嗎    還是  就算不管老闆決定聘請誰,所有來應徵者(沒有被入取者) 都可主張自己有憲法上權利受侵害, 然後得起提訴訟  ,最後老闆提出 徵才過程一切合法  而不了了之   尋求高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