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ogeton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A)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B)高速公路 ETC 收費系統委託民間建置營運合約(C)依政府採購法締結之服務採購契約(D)衛生福利部與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公費學生所簽訂之

【評論內容】目前不論司法實務或學界通說,咸認政府採採購為私經濟行為。 依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政府採購實已朝雙階理論發展,決標締約前為公法事件,但決標締約後,即為私法事件,因此,決標前之爭議依異議申訴方式處理,而申訴所產生之審議.....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種類?(A) 課予義務訴訟 (B)形成訴訟 (C)確認訴訟 (D)給付訴訟

【評論內容】形成訴訟-本來存在變成不存在---舉例:撤銷婚姻-形成新的法律關係(離婚關係)確認訴訟-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舉例:鄧香妹案-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給付訴訟-要求對方給付一定金錢-舉例:王貴芬案-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形成之訴,乃基於私法上之形成權,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訴。此訴之作用,係藉法院之判決,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形成力,無待於其他行為之輔益。如宣告離婚之訴,一經判決原告勝訴確定,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行消解,不以有無塗銷夫妻身分之登記而有異。與給付之訴在請求對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判決確定後尚須強制執行始能實現判決之效力者不同 ; 與確認之訴僅在確認法律關係之存否,或使其不明確之法律...

【評論主題】36 下列關於行政罰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自然人未滿 14 歲或年滿 80 歲以上之行為,不予處罰(B)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9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6.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直接強制方法:(A)對妨害執行人之管束(B)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C)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D)斷絕營業所必須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解釋性行政規則,其見解前後不一致時,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解釋性行政規則,溯自法律生效日起有其適用(B)在後之釋示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評論內容】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種類?(A) 課予義務訴訟 (B)形成訴訟 (C)確認訴訟 (D)給付訴訟

【評論內容】形成訴訟-本來存在變成不存在---舉例:撤銷婚姻-形成新的法律關係(離婚關係)確認訴訟-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舉例:鄧香妹案-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給付訴訟-要求對方給付一定金錢-舉例:王貴芬案-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形成之訴,乃基於私法上之形成權,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訴。此訴之作用,係藉法院之判決,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形成力,無待於其他行為之輔益。如宣告離婚之訴,一經判決原告勝訴確定,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行消解,不以有無塗銷夫妻身分之登記而有異。與給付之訴在請求對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判決確定後尚須強制執行始能實現判決之效力者不同 ; 與確認之訴僅在確認法律關係之存否,或使其不明確之法律...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A)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B)高速公路 ETC 收費系統委託民間建置營運合約(C)依政府採購法締結之服務採購契約(D)衛生福利部與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公費學生所簽訂之

【評論內容】目前不論司法實務或學界通說,咸認政府採採購為私經濟行為。 依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政府採購實已朝雙階理論發展,決標締約前為公法事件,但決標締約後,即為私法事件,因此,決標前之爭議依異議申訴方式處理,而申訴所產生之審議.....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6.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直接強制方法:(A)對妨害執行人之管束(B)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C)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D)斷絕營業所必須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解釋性行政規則,其見解前後不一致時,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解釋性行政規則,溯自法律生效日起有其適用(B)在後之釋示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評論內容】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下列官員,何者須經立法院同意?(A)考選部部長(B)行政院政務委員 (C)考試委員 (D)監察院秘書長

【評論內容】主計長經總統同意 以下為須經立法院同意: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任期8年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任期6年監察.....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Consider the following premerger information about a bidding firm (Firm B) and a target firm (Firm

【評論內容】阻卻構成要件故意指行為人因為欠缺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而足以形成阻卻構成要件故意。此時行為人因欠缺認知要素,故排除其故意,但是有必要討論是否構成過失犯罪?例如誤拿他人雨傘為己有而帶回,不成立竊盜罪。一般認為故意屬於犯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所以主觀上若無故意(善意),只是行為正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仍不成立故意犯罪。

【評論主題】【題組】(2) What is the 2020 cash flow to creditors? (2.5 分)

【評論內容】參考林紀東,法學緒論,1978年,頁47-49。實體法,在法律體系中,泛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而實體法有修正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程序從新」的原則不同。  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實體法為「體」,程序法為「用」,若無實體法,則程序法無用武之地,若無程序法,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不過,在法院的審理過程,必須要遵循「先程序後實體」的步驟加以審理。另外,關於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基於「國內法官不適用國外程序法」的原理,故必須要是國外的實體法始能適用。

【評論主題】64. 勞工健康檢查所需費用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A)勞工(B)雇主(C)勞工保險局(D)勞資雙方各半。

【評論內容】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至「體格檢查」費用,法無明定,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二、雇主對在職勞工依職安法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三、另雇主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及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實施之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若於職安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仍屬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9月14日北區國稅三重綜資字第1040369225號函)

【評論主題】43. 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目的,在於保障工作者: (A)生命財產(B)賺錢(C)勞資合諧(D)安全與健康。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 EN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評論主題】21.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以(A)書面 (B)口頭 (C)錄影 (D)照相 為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評論主題】甲想殺 A,見A 自對面走來,便舉槍將A 擊斃,事後才發現A 右手亦持槍藏在口袋中,當時正打算扣下板機殺甲。甲的行為在刑法上稱為:(A)誤想防衛(B)偶然防衛(C)違法性錯誤(D)反面之違法

【評論內容】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的防衛情狀並無認識,學說對於此種主觀上欠缺防衛意思之情形,稱為「偶然防衛」。 於違法性上:行為人欠缺主觀阻卻違法要素,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於罪責上:行為人亦無阻卻罪責事由。

【評論主題】A 於僱用B 時,要求B 切結,如有懷孕即離職。B 以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向主管機關檢舉,要求主管機關對A 處罰鍰。本例最可能涉及何種基本權功能?(A)防禦權功能(B)基本權之保護義務功能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此為雇主保護勞工之基本義務

【評論主題】27.下列敘述何者非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A)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B)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D)須經申請使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敘述,何者錯誤?(A)有國籍者,始有國民身分(B)我國法律規定,選舉權之行使,以有國籍之人為前提(C)憲法本文對於雙重國籍,未有明文規定(D)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

【評論內容】具有外國國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是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人,都不可以申請登記。

【評論主題】27.下列敘述何者非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A)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B)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D)須經申請使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敘述,何者錯誤?(A)有國籍者,始有國民身分(B)我國法律規定,選舉權之行使,以有國籍之人為前提(C)憲法本文對於雙重國籍,未有明文規定(D)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

【評論內容】具有外國國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是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人,都不可以申請登記。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種類?(A) 課予義務訴訟 (B)形成訴訟 (C)確認訴訟 (D)給付訴訟

【評論內容】形成訴訟-本來存在變成不存在---舉例:撤銷婚姻-形成新的法律關係(離婚關係)確認訴訟-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舉例:鄧香妹案-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給付訴訟-要求對方給付一定金錢-舉例:王貴芬案-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形成之訴,乃基於私法上之形成權,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訴。此訴之作用,係藉法院之判決,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形成力,無待於其他行為之輔益。如宣告離婚之訴,一經判決原告勝訴確定,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行消解,不以有無塗銷夫妻身分之登記而有異。與給付之訴在請求對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判決確定後尚須強制執行始能實現判決之效力者不同 ; 與確認之訴僅在確認法律關係之存否,或使其不明確之法律...

【評論主題】36 下列關於行政罰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自然人未滿 14 歲或年滿 80 歲以上之行為,不予處罰(B)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9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A)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B)高速公路 ETC 收費系統委託民間建置營運合約(C)依政府採購法締結之服務採購契約(D)衛生福利部與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公費學生所簽訂之

【評論內容】目前不論司法實務或學界通說,咸認政府採採購為私經濟行為。依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政府採購實已朝雙階理論發展,決標締約前為公法事件,但決標締約後,即為私法事件,因此,決標前之爭議依異議申訴方式處理,而申訴所產生之審議判斷,其效力視同訴願決定,以行政訴訟為最終救濟;決標後之爭議則循民事爭議途徑之調解、仲裁、訴訟處理,而以民事訴訟為最終救濟。承上,政府採購係一行為兩階段,而採購契約成立後,即為私法契約,概無所疑;故與行政契約有間。

【評論主題】36.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直接強制方法:(A)對妨害執行人之管束(B)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C)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D)斷絕營業所必須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行為,不可對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A)公務車輛於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路人(B)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之行業導正(C)氣象局設置之氣象偵測設施有瑕疵傾倒壓傷行人(D)電力公司不當停電

【評論內容】我的想法是:台電公司是依據《公司法》成立之私法人,屬行政營利行為,屬私法關係,適用民事損失補償或賠償。

【評論主題】解釋性行政規則,其見解前後不一致時,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解釋性行政規則,溯自法律生效日起有其適用(B)在後之釋示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評論內容】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評論主題】4.下列官員,何者須經立法院同意?(A)考選部部長(B)行政院政務委員 (C)考試委員 (D)監察院秘書長

【評論內容】主計長經總統同意 以下為須經立法院同意: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任期8年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任期6年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任期6年審計長 任期6年行政院院長不需經立法院同意NCC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所以有任期的保障

【評論主題】甲想殺 A,見A 自對面走來,便舉槍將A 擊斃,事後才發現A 右手亦持槍藏在口袋中,當時正打算扣下板機殺甲。甲的行為在刑法上稱為:(A)誤想防衛(B)偶然防衛(C)違法性錯誤(D)反面之違法

【評論內容】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的防衛情狀並無認識,學說對於此種主觀上欠缺防衛意思之情形,稱為「偶然防衛」。 於違法性上:行為人欠缺主觀阻卻違法要素,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於罪責上:行為人亦無阻卻罪責事由。

【評論主題】A 於僱用B 時,要求B 切結,如有懷孕即離職。B 以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向主管機關檢舉,要求主管機關對A 處罰鍰。本例最可能涉及何種基本權功能?(A)防禦權功能(B)基本權之保護義務功能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此為雇主保護勞工之基本義務

【評論主題】27.下列敘述何者非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A)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B)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D)須經申請使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敘述,何者錯誤?(A)有國籍者,始有國民身分(B)我國法律規定,選舉權之行使,以有國籍之人為前提(C)憲法本文對於雙重國籍,未有明文規定(D)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

【評論內容】具有外國國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是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人,都不可以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