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stal Tao】評論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8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受強制驅逐出國,依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者,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戒護及監視其出國: 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未擅離限制居住所逾二十四小時。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移民署訪視。 四、無移民署人員於二十四小時內連續三次聯繫未回覆紀錄。 五、違反前四款規定,經移民署審認有正當理由。 外國人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法律限制、禁止出國等情形或其他在事實上認應戒護及監視其出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Chi Chen】評論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8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受強制驅逐出國,依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者,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戒護及監視其出國: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二、未擅離限制居住所逾二十四小時。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移民署訪視。四、無移民署人員於二十四小時內連續三次聯繫未回覆紀錄。五、違反前四款規定,經移民署審認有正當理由。外國人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法律限制、禁止出國等情形或其他在事實上認應戒護及監視其出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Snufkin. J】評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8未擅離限制居住所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