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第33條(撤銷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同第32條)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同第32條)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同第32條)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不得逾2年)就學、就醫或 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五、回復我國國籍。(同第32條)六、取得我國國籍。(同第32條)七、兼具我國國籍。(第32條要加上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八、受驅逐出國。(同第32條)
【曾小君】評論
過失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