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stal Tao】評論
港澳條例第31條(港澳居民、法人、團體機構在臺從事投資之待遇)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評論
補充一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我很笨,但我在努力】評論
為什麼不是適用而是準用呢?這兩個我無法理解,有沒有人可以很簡單的方式為我解釋呢